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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成人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16 09:04:59
科研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管理好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职业技术教育科研项目,提高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和完善科研管理体制,推动科研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实施由我校承担的中央电大、省电大和本校立项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职业技术教育科研项目。
        2、为各项科研工作的开展提供足够的经费保障,学校每学年划拨科研专项经费,用于科研活动的开展、立项课题的资助、科研成果的奖励和科研骨干的培训提高,获得校外立项课题的由学校给予对等资助。
第三条 科学研究的项目内容:按照2003年度南海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和职业技术教育科研课题指南内容。
第四条 科研项目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和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校内科研项目的中长期规划;
       二、组织实施校内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检查及成果验收;
三、其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受科研经费资助的处室和项目主持人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按照项目研究特点,共同做好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内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时间为一年。
第七条 校内科研项目的申报:
一、校内科研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当年申报本年度的科研项目。
二、申请人须是我校的在职人员,课题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三、课题负责人应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四、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课题组,由课题负责人担任组长。
五、未完成上年度校内科研项目者不得申报新项目。
六、申报者应填写《南海广播电视大学科学研究2003年度课题申报表》一式三份提交办公室。
第八条 校内科研项目的评审
一、办公室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立项和资助:
(一)申请手续不全,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者;
(二)未满足申报条件;
(三)不具备科研实验条件;
(四)申请者对原获资助项目,不认真开展研究,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研究工作,未取得相应研究成果的。
       二、通过初审的项目,才能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申请或参与的项目,评审时本人必须回避。学术委员会评审后由办公室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办公室给各项目组下达科研任务书。
第九条   由我校承担的省以上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按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开展。
第十条  项目经费情况:
一、科研资助项目经费来源:
(一)我校专项拨款;
(二)立项科研经费节余;
(三)其它来源。
二、科研项目的经费额度:
1、 校内科研经费额度分为三档:一档:人民币6000元;二档:人民币4000元;三档:人民币2000元。
 2、 获省级以上部门立项者,如已拨资金,可按经费总额度的 50% 追加配套资金。
三、项目经费实行“总额一次审批,主管科研的副校长核定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原则。
四、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开支按项目预算施行,使用权归项目主持人。
五、由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属学校所有。
第十一条 校内科研资助项目的管理
     一、凡承担我校科研项目的需接受每学期中期检查和结题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是否按研究计划实施,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最后成果与预期目标是否一致;
      (二)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三)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备的条件。
二、项目检查由办公室在学期中统一布置。项目主持人需填报《南海广播电视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学期检查表》一式三份,送交办公室。
     三、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名称和内容,项目主持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主持人或改变研究方向的,需由原项目主持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未经批准的,按中止项目办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做出书面意见,之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做出中止、撤销决定:
     (一)项目主持人不按时撰写学期进展报告和填报《南海广播电视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学期检查表》,且在项目下达后半年内未开展研究工作者;
(二)项目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研究工作一直未进展者;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或改变研究方向者;
(四)项目主持人不能进行正常研究工作者。    
     中止和撤销的项目,下拨的项目经费由办公室负责收回,返回学校财务部门。未能按期、按计划完成的项目,由主持人提前半年提出延长完成期限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后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做出书面意见,之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延长期内不再增加经费。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成果的验收
一、项目结束后,主持人应认真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和提交科研成果,送交办公室,由校学术委员会对项目完成质量和成果进行评价并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核签,连同最终成果和财务决算表存档。
二、项目结束后,项目主持人可向办公室申请对成果进行评审或鉴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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