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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按照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南海成人学院的教学组织方式和学生学习特点,特制订此学籍管理条例。
1、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经成人高考正式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财务交费并办理相关的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注册后发给南海成人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证”。“学生证”是学生参加考试和注册的凭证,应妥善保管,毕业离校时交回。
第三条:采用计算机和文字管理方式对注册的新生分别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包括学生考试成绩、学籍异动等基本情况。学籍档案资料包括录取名册、学籍异动、考试成绩、奖惩记录等基本情况。学籍档案是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查询、检查、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
第四条:在校学生每年注册一次。每年春季开学时,学生按规定时间注册交费,并将学生证交班主任统一收齐交到教务处盖注册章。逾期不注册交费者,视为自动退学。如需复学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补交所欠学费方能复学。教学点(分教点)学生由教学点(分教点)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办理注册手续。
2、考试的组织与成绩考核
第五条:学生的课程考核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课程综合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100分为满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凡有实验的课程,除理论考试及格外,学生还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六条: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当学期期末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重考。补考及重修重考需缴纳考试费,并且不计平时成绩。
第七条:学生须凭学生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3、课程免修免考
第八条:课程免修免考的原则是:作为替代学分的课程,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应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经审批后允许进行免修免考的课程,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成绩按“合格”记载。
第九条:凡已经取得电大该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或国家自学考试某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其所修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不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现修课程,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免修免考。
第十条:成人学生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英语、计算机和其它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直接取得按同等级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与免考。
第十二条:申请课程免修免考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免考,须填写“免修免考申请单”、交验相关课程毕业证书或《单科合格证书》、原学校制发的毕业成绩单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集中审批。
4、学籍异动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须办理注册手续,连续二学期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特殊情况,可申请转学。申请转学的考生需填写《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并交单位和户口证明,经双方学校同意后,由接收学校报教育厅审核。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限同类型学校、同层次、同形式和相近专业。
第十五条:录取后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尤其不得跨科类(文史、理工、外语和艺术)转专业。确需转专业者,经学校同意,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由学校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转培养层次和学习形式,只能由高层次(本科转专科)、高分录取的形式转为较低分录取的形式(脱产转业余、函授)。其它情况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凡进行以上学籍异动的学生需在开学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逾期一律不接受申请。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者;
2、违反注册、转学等有关规定者;
3、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不宜继续学习者。
4、连续二学期无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5、纪律与奖惩
第十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教学点(分教点)应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例如,考勤制度、作业收缴制度等,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在加强教育的同时,要张榜公布处理结果,以教育全体学生。凡考试违纪者,按《考试违纪处罚条例》执行。凡受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确有认错和悔改表现,经批准后可撤消处分;一年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者,责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对破坏纪律、损坏公物以及其它违法乱纪的学生,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及其认识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项。
第二十三条:凡作出奖励、处分或撤消处分的决定,均记入有关学生的档案,并正式成文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6、毕业审核及发证
第二十四条:学籍管理实行弹性学分制,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六年有效。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选修课程的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合格,达到最低毕业总学分,即准予毕业,经教育厅审核批准后,颁发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7、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南海成人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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