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继续教育是广播电视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电视大学在办好学历教育的同时应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为使南海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教委电化教育办公室批转的《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和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继续教育,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以及其他非学历教育。对象是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经营管理工作、科研工作、教育工作以及从事其他专门工作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和其他各类人员。旨在使受教育者的知识和技能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三条 开展继续教育应当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注意办学方向,要主动面向社会,面向地方,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特别是要重视中小城市、乡镇企业、农村以及边远和经济发展较低的地区服务。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电大系统开展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系统办学和现代远程教学手段的优势,南海广播电视大学在直接面向社会各界提供教学服务的同时,负有为各城区、镇成校提供服务和进行协调的职责,要争取多举办适应面广、通用性强、规模效益较高的继续教育项目。
第五条 南海电大继续教育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是继续教育处。对外举办的继续教育均归口继续教育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南海广播电视大学举办各类继续教育项目,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项目审批程序和评估程序,并严格执行。在策划和实施时,应当注意教学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先进性。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要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根据教育对象主要是在职成人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教学活动,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为学员的个别学习和自主学习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服务。
第七条 南海广播电视大学在开展继续教育项目时应根据教育项目的内容、对象、教学要求,采取相应的考试方式,并制定相应的考试规划、考试纪律、监考须知等有关考试制度和规定。学员经考试合格后,发给结业(合格)证书。属中央电大和省电大开发的项目,有省电大统一组织考试继续学院规定的时间报卷、取卷。要求市电大评卷的项目,已评阅的考试,应保留一年,以备抽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统设项目的证书由中央电大统一印制、省级电大盖章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由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颁发,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南海广播电视大学自办项目的结业(合格)证书的印制和颁发按《广东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颁发证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按照《广东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南海广播电视大学重视、加强继续教育管理和师资队伍的建设,有一名校级领导分管继续教育工作,配备一支管理能力强,有较强项目开拓能力的,相当稳定的继续教育管理队伍。
第九条 南海广播电视大学开展继续教育所需的文字材料、音像材料的经费,原则上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自行筹集或由委托办学单位提供。为了使继续教育的发展有保证,南海点大已逐步设立继续教育发展基金。
第十条 南海广播电视大学要加强继续教育的学籍管理,凡是举办中央电大、省电大开发的项目须填写省电大统一印制的《广东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学员报名登记表》,并按规定时间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注册,同时缴交管理费,学习结束后统一到省电大办理证书。
为了便于计算机管理,凡中央、省电大开发的项目,学员花名册应规范编码。具体方法
x x x x xx xxx
区号 项目代号 期号 顺序号
学员花名册一式两份报省校。办证所用相片为大一寸黑白免冠正面近照(有特殊要求除外)。不符合标准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南海电大对继续教育的收费标准,应按学习课时数,结合当地经济的实际水平及学员承受能力,参照当地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允许收费过高或乱收费。
(一)属中央电大和省电大开发的项目,南海电大缴纳注册、考务办证等费用。
(二)属省电大开发的项目还要酌情缴纳一定的开发费用作为事业发展基金。其标准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三)属南海电大自行开发需省电大颁发结业证书的项目,按每证20元向省电大缴纳办证费和管理费。
(四)若南海电大负责南海评卷管理工作,则南海电大可按每学员收取管理费,未负责管理工作的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五)南海电大缴费后,办班所用的表格,证书及试卷等,省电大不再另行收费。补考试卷则需缴纳考务费。其标准按各科补考人数多少而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